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第3/3页)

 “也就是说,申请公开不需要理由,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还得和你说我监督你的理由?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这是在实务中被搪塞最多的情况,做过相关实务的都知道,最简单的套路,上来先让你写一个信息用途。

    就是说你申请这个公开是做什么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让写就写,结果写了后人家又说了,你看你是用做这个的,那得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行了,你慢慢准备吧,到了这一步已经落入套路了。

    说到这里,周云笑道;“你不会连你们司法部门的老大……咳咳负责人说的话也不知道吧?”

    审判长又敲响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不要老说和本案无关的事,警告一次。”

    周云撇撇嘴,还能不能让人好好说话了。

    事实上《条例》其实有规定,第三十五条说,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个简单的扩大化,人家规定说是申请的数量和频次超出合理范围,那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但实务中呢,反正就是先让你说理由……所以周云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无所谓,就怕对方不敢掰扯,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说了。

    “第二个,说是涉及商业机密,这更可……证据不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而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所谓的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同样是实务中很容易混淆的一个点,不是因为涉及商业机密才不能公开,而是因为这个涉及商业机密,公开了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必须得证明“这是商业机密”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两点才行。

    如果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就算是商业机密也能公开。

    “而现在,这个第三方康得建筑公司早已经注销了近十年,我不认为公开该信息会对一个注销近十年的法人权益造成损害。”

    很简单的一个逻辑,法人不是人这个谁都知道,而法人注销,那就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

    那么很简单了,这个法人都“死”了,死了快十年了,然后你说这个商业秘密公开了会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来来来你给我解释解释。

    对面的三个人被周云这一番狂风暴雨般的攻势给打懵了。

    他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攻击力这么强的行政诉讼律师。

    反正有那么一瞬间,司法局的这个人甚至都觉得对面的周云不是来打官司的,他就是来享受这种辩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