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习俗与律法

    第52章 习俗与律法 (第2/3页)

小芝叹气,“我听他们家的街坊邻居说,他们家是从其他地方逃难过来的,在这边是独一户。”

    “至于她外家那边,我听说她姥姥姥爷早就没了,她舅舅舅母倒是跳出来分了二两银子回去。”

    彼时还是战乱年间,县衙都不一定有人办公,他们那一片的里正就算在岗且心地不坏,在身后没有官府背书的情况下,他也是没办法为这苦命的母子三人做主的。

    谢莞娘都不知道该怎么评价这姑娘的那群黑心亲戚了,她问汪小芝,“那她躲进庵堂应该也没用吧?”

    汪小芝点头,“本来是没用的,但现在这事儿被咱们县尊大人知道了。”

    本县父母官是个口碑还不错的,他老娘则是喜欢礼佛、做善事,老太太去县城内仅有的这家庵堂礼佛时,恰好遇见那姑娘的黑心亲戚跑去大闹庵堂。

    了解过事情原委,礼佛行程被破坏的老太太,气得直接就把自己儿子给叫了过去。

    县令大人不仅因为那些人闯进庵堂打杂闹事,打了他们板子,勒令他们赔钱,而且还给他们普及了一下当朝律法,告诉他们就算他们是那姑娘的亲爷奶、亲叔叔、亲伯父,他们卖掉那姑娘也属于违法行为。

    新朝虽然统一天下的时间还不长,但却已经在以往历朝的律法基础上,制定出了本朝律法,本朝律法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

    意思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人卖作奴婢者,判处绞刑;把人卖作私兵者,判处流放三千里;把人卖作妻妾子孙的,判处三年徒刑。如果是卖人者和被卖者双方自愿,则对罪犯减轻一等进行处罚。

    当然,减轻一等进行处罚的前提,是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如果在十岁以下,则无论被卖者是否自愿,都按非自愿进行处理。

    至于那家人狡辩的,他们是那姑娘的爷奶、叔伯、婶娘等语,县令大人也有律法条例回复他们。

    “诸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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