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习俗与律法

    第52章 习俗与律法 (第3/3页)

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翻译过来就是:

    如果有人拐卖辈分较低、年龄较小的人,将其卖为奴婢,那么不管此人是不是和被卖的人有亲属关系,官府都将按照斗殴致人死亡的罪责对罪犯进行处罚。

    如果略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且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那么官府对罪犯的处罚,会在原本的处罚基础上减轻一等。

    如果是略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亲属,则一律按照普通人略卖人口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县令大人最开始拿出来说的那一条进行处置。

    也就是说,那家人如果真把那姑娘抓回去卖给老鳏夫,县令就可以判处他们三年徒刑。

    那家人当然是不服气的,毕竟把自家孩子卖给牙人、富户为奴为婢,或者打着结亲的旗号,用家里姑娘换聘金什么的,在他们的认知里那都是再常见不过,简直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

    凭什么别人就可以卖,他们家就不行?

    对于他们的这个疑问,县令给予的回复是,“民不举,官不究。”

    而且也没人像他们似的,竟敢跑到庵堂打砸闹事,直接把自家罪证递到了县令手里。

    县令没说的是,他们最该庆幸的,其实是他们只打砸了一些寻常物件,并没有故意跑去损坏佛像,不然光凭这条,县令就可以干脆利落的判他们徒三年。

    至于人口略卖这回事。

    历朝历代,人口略卖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样的,历朝历代,朝廷对地方的监管都不到位。

    不仅村镇,就连各县县城,也就是县衙所在地,官吏、衙役们在大多数时候,也还是管不到别人家里去。

    再加上律法虽然禁止长辈卖掉子孙,但却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从法律上明确了尊长的主婚权,这就为很多做长辈的,提供了打着“为晚辈操持婚事”的幌子,卖掉自家子孙的机会。